桃園市,通稱桃園(臺灣話:Thô-hn̂g;客家話:Thò-yèn),簡稱「桃」,中華民國的直轄市,臺灣六都之一,位於臺灣本島西北部的雙核心都市,屬於「首都生活圈」、「桃竹苗生活圈」的一員,在部分商業投資中,也被認為是大台北地區的組成之一。桃園市全市面積1,220平方公里,設籍人口225萬人,其西面臺灣海峽、東臨宜蘭縣、北接新北市、南與新竹縣為界。活動人口250萬人、外籍居民12萬人,是中華民國設籍人口數第五大的直轄市。
桃園市的核心區為桃園區與中壢區,並依族群分布及生活圈分為北桃園和南桃園。北桃園屬於首都生活圈,南桃園則是屬於桃竹苗生活圈[5] 。由於毗鄰臺北都會區及多項重大公共建設、投資皆位於桃園,再加上擁有臺灣規模最大的國際機場,使得桃園市近年來發展迅速,吸引大量外縣市人口移入、形成桃園中壢都會區。桃園呈現為閩、客、外省及原住民族等多族群融合之貌,桃園為台灣工業重鎮,也因為工業發達,既是臺灣引入來自東南亞外籍勞工人數最多的直轄市,同時也是越南裔新住民最多的城市。
依據桃園市國土計畫草案,未來桃園市的空間布局將改變為桃園、中壢、航空城三大主要都心,區分為桃園都會區域、中壢都會區域、桃園航空城都會區域、新鎮生活區域、鄉村發展區域、生態遊憩區域等六大空間發展區域。
歷史
一、明鄭時期
永暦15年(1660)鄭成功敗荷人管領臺灣後,劃北部為天興縣。今桃園地區即屬該縣。
二、清治時期
桃園市境域,於清代統治之212年間,先後隸屬於諸羅縣(1683-1723)、彰化縣(1724-1731)、淡水廳(1732-1874)及淡水、新竹兩縣(1875-1895)。
三、日治時期
日治時期,臺灣地方官制屢次變革。其間本市地域隸屬之行政機構即變更3次,即初期之臺北縣、中期之桃園廳、日治後期則隸屬新竹州。境內轄區改劃6次。廳之名稱更易1次(由桃仔園廳易名桃園廳)。具成獨立之地方行政單位,則為設廳時期。自實行州制以後至臺灣光復,本市境內設有中壢、桃園、大溪3郡。
四、民國35年至39年
民國35年(1946)1月11日,新竹縣政府正式設置;當時桃園地區亦屬新竹縣之轄區。 新竹縣政府成立之初,將原州轄8郡役所(桃園、中壢、大溪、新竹、竹東、竹南、苗栗、大湖),改設為8區區署,名稱如舊。
民國35年8月2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訂頒臺灣省各縣政府區署組織規程,本市屬之中壢、桃園2區署為二等,大溪區署為三等。
自民國36年(1947)起,撤銷桃園區區署,所有該區各鄉鎮悉歸縣政府直轄,迄39年(1950)時10月,各縣市行政區域調整,實施地方自治。
五、40年代至60年代
桃園縣設治始於民國39年(1950)地方自治與臺灣各縣市行政區域之調整。
縣政府的組織體系係依據民國40年(1951)1月17日公布之「臺灣省各縣(市)政府組織通則」所規定加以建制。據該項通則,桃園縣置縣長1人,綜理縣政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,並得受上級機關之委任監督省屬分支機構及職員。縣政府內置主任秘書1人,承縣長之命,襄理縣市政。其下置秘書2至5人,承縣長之命,協助主任秘書辦理縣政。
桃園縣設縣之初,縣府組織體系迭有更易,但幅度不大。民國62年(1973)6月8日,政府再次修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。此次修正之重點,在精簡縣市政府內部一級單位。
六、70年代
民國70年6月30日頒布「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」,是戰後以來地方政府組織相關法規修訂幅度較大的一次。根據該項組織結構之原則,至民國71年(1982)底,調整後之縣府組織為秘書室、民政局、建設局、財政局、教育局、國宅局、農業局、地政科、社會科、兵役科、主計室、人事室、計畫室。 其它附屬單位則有警察局、稅捐稽徵處、衛生局3個主要機關,以及縣立國民中學40所、縣立國民小學141所、地政事務所4所、縣立體育場、忠烈祠、圖書館、結核病防治所各一。
此次調整,較之民國60年代,除依據改進辦法廢除行政室,改由秘書室擔負主要之核心幕僚工作、擴增其功能,並增設計畫室、國宅局;此外,農林科亦改制農業局。
七、70年代後期至80年代
後期縣政府為因應實際業務需要,其縣府的組織型態與員額編制也逐年漸次調整。如民國77年(1988)勞工科之成立,民國79年(1990)環保局之成立,民國84年(1995)因桃園縣人口突破150萬而有部分縣府直轄單位之改制等。
八、80年代後期至90年代
至民國89年止,縣府直轄單位計有民政局、財政局、建設局、教育局、工務局、農業局、地政局、社會局、兵役局、勞工局、行政局、城鄉發展局、法制室、人事室、政風室、主計室、新聞室、計畫室、原住民行政局等19個直屬單位,及交通局、環保局、警察局、消防局、稅捐稽徵處、文化局、衛生局等附屬單位。至民國92年,增設工商發展局、水務局、觀光行銷局、研究發展室,撤除計畫室、新聞室、建設局、兵役局;原農業局改為農業發展局,原勞工局改制為勞動及人力資源局。民國92年後,各組織單位大致維持這樣的規模。
九、103年12月25日升格直轄市為桃園市政府。